(2017)冀0828民初29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朱某1与徐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徐立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939号之一原告朱某1,女,2006年6月1日生,满族,学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朱某2(朱某1父亲),男,1979年3月26日生,满族,医生,住址同上。被告徐立辉,男,1997年3月1日生,蒙古族,技师,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白秀云(徐立辉母亲),女,1968年2月12日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1与被告徐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兑现完毕。故原告朱某1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1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减半收取712.50元,保全费740.00元,合计1452.50元,由原告朱某1承担。审判员 贾兴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