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郴州市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段林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林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郴州市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周海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段林洋,女,198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的(2017)湘1003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段林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林洋于2017年10月12日之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段林洋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段林洋银行存款208532.77元(含购房剩余款项18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8502.03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7047.5元,执行费2983.24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08532.7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廖见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陆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