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桂萍与被执行人范万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萍,范万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542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萍,女,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被执行人:范万丈,男,195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桂萍与被执行人范万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措施,已执行回全部案件款,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碑民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 宏 枝执行员 夏 怀 山执行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丽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