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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特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秀梅、张景臣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梅,张景臣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特23号申请人:李秀梅,女,汉族,1958年2月27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现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丙申,新郑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张景臣,男,汉族,1950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2017年10月12日,本院收到李秀梅与张景臣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书。申请人李秀梅、张景臣称,二人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经新郑市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城关法庭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系请求确认婚姻关系解除的申请,本院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秀梅、张景臣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