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庆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庆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5执333号移送机关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庆良,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政和县。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徐庆良罚金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5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移送机关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执行,移送标的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及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徐庆良房产、银行、证券、工商、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列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