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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献彬与田茂皇、赵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献彬,田茂皇,赵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431号原告:张献彬,男,1965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田茂皇,男,1982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告:赵冲,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军,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献彬与被告田茂皇、赵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献彬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献彬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献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张献彬承担。审判员  冉翔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