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高俊祥与罗福民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祥,罗福民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306号原告高俊祥,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告罗福民,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俊祥与被告罗福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俊祥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高俊祥负担。审 判 长 伊站君人民陪审员 赵云福人民陪审员 曹俊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