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民终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范洪忠、李德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洪忠,李德高,臧公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20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洪忠,曾用名范鸿忠,男,194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开雨(系范洪忠之子),男,1977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杰,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高,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臧公停,男,194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洪忠因与被上诉人李德高、臧公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洪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丁 伟审判员 吴昊彧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