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6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霞支行与余姚市铮宇日用品有限公司、俞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霞支行,余姚市铮宇日用品有限公司,俞狄,黄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010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霞支行。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干家路村东干寺南区*号。主要负责人:李腾,该支行行长。被告:余姚市铮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姚北食品园区政通路*号。法定代表人:黄锡洋,该公司经理。被告:俞狄,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黄芳芳,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霞支行诉被告余姚市铮宇日用品有限公司、俞狄、黄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霞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霞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霞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朗霞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洪 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青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