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孔范贵与讷河市同心乡文广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范贵,讷河市同心乡文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951号申请执行人:孔范贵,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讷河市同心乡文光村村民委员会,住讷河市。关于孔范贵与讷河市同心乡文广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部分款项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9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鑫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