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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沛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沛华,徐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徐州雅苏麦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新区黄河路*号。法定代表人骆新超,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森,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唐飞,该社员工。被执行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工业聚集区(孙湾村)。法定代表人吕沛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吕沛华,男,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徐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邳州市民营科技工业园海河路10号。法定代表人钟勇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敏,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州雅苏麦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房村街。法定代表人白芹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吕沛华、徐州金象冶金有限公司、徐州雅苏麦尔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商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7年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及被执行人须知等法律文书。2、分别于2017年1月19日、2017年5月8日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和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铜山县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及京东、阿里巴巴互联网平台和证券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西宁市西关大街支行有银行存款114888元,已经该款扣划并退还申请执行人,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产。3、申请执行人未填写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分别向徐州市及徐州市铜山区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吕沛华名下有多套房屋登记信息,但均被多次查封,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未能处置上述房产。5、向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土地登记信息,但均被多次查封,因本案系轮候查封,故未能处置上述土地。6、向工商部门查询被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沛华在江苏跃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股权440万和560万,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将上述股权冻结,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故暂未处置该股权。7、向徐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C×××××号、苏C×××××号、苏C×××××号、苏C×××××、苏C×××××号、和青A×××××号、青A×××××号汽车7辆,并将上述车辆查封,因未能控制上述车辆,故暂未处置。8、2017年3月10日,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生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青海省天峻县住建局和互助县文化旅游体育局有承建的工程项目,本院于当日将该工程款冻结,因上述工程未完工,工程款未达到支付条件,故暂未执行到位。9、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10、以上所有执行信息,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四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案执行标的5706272.68元及利息,执行到位114888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徐商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峰审判员  XX审判员  吴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