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1民初114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和政县。委托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秀珩,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某某,男,回族,小学文化,居民,住甘肃省。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某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临县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三项,该项只确定了临夏县劳动监察大队主持的《调解协议书》有效,但没有给付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俊礼审判员 魏学烨审判员 常承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尹室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