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训兰、范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训兰,范圣明,宣义珍,管凤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张训兰,女,1955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范圣明,男,1968年3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宣义珍,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管凤章,女,1949年8月出生,汉族。本院受理的张训兰申请执行范圣明、管凤章、宣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31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张小波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殿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