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高明、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7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明,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滁宁西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56069440XW。法定代表人:吴晓,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明与被执行人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93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