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9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王长华与东莞市博歌木制品有限公司、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华,东莞市博歌木制品有限公司,徐武,余铃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017号原告:王长华,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红,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鹏,广东厚鼎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东莞市博歌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沙步村金朗南路***号*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J87283。法定代表人:余铃芝。被告:徐武,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被告:余铃芝,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住湖南省宁乡县,原告王长华与被告东莞市博歌木制品有限公司、徐武、余铃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雷瑟琴人民陪审员 叶创忠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凤英游舒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