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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东营市天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允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天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赵允嵩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908号之一原告:东营市天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孙武路126-3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赵允嵩,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天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允嵩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天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市天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营市天海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德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