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3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万申请何、马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何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3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某,女,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重庆市沙坪坝区高滩岩正街**号,身份证号50010619770228XXXX被执行人:何某,男,回族,现年约40岁,甘肃省岷县麻子川乡绿源村村民。被执行人马某,男,1988年6月13日生,回族,甘肃省岷县人,文盲,个体司机,住甘肃省岷县麻子川乡,身份证号62242919880613XXXX本院在执行万某与何某、马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何某、马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回来或知道其具体所在地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映涛审判员 王小强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正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