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远与北京四达时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远,北京四达时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7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远,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四达时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5号院3号楼1层1002。法定代表人:赵月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玉亮,男,该公司法务主管。上诉人王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四达时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6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远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我于2010年8月17日在尼日利亚由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尼日利亚分公司招聘入职,在职期间曾在尼日利亚、卢旺达、布隆迪工作。2015年5月,我被调到卢旺达后多次向四达时代投资公司海外事业部的领导和人力资源部的领导表示非常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但人力资源部经理却专程到卢旺达向我送达了《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之后就再没有给我安排任何职位。四达时代投资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应王远在境外服务单位即设立于尼日利亚的NTA-四达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电视网络公司)和设立于卢旺达的四达非洲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非洲传媒公司)的要求,代向王远发放工资的,王远也知晓并认可这种代发工资行为。我公司与王远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王远的全部诉讼请求。另外,王远已于2017年1月9日依据四达非洲传媒公司向其送达的《劳动合同不续签通知》向卢旺达当地法院提起了劳动赔偿诉讼,其间王远认可其与四达非洲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当地法院支持了王远的主张,并判决四达非洲传媒公司向王远支付赔偿金。王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四达时代投资公司与我在2010年8月17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向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6250元;3.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向我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的工资25546元;4.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向我支付2013年8月18日至2015年8月17日期间的第二任期员工福利现金奖7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远于2010年8月在尼日利亚入职设立于该国的四达电视网络公司,双方之间签订《劳动合同》,载有王远从2010年8月18日开始到四达电视网络公司上班,工作期限为3年,以及有关工作时间、报酬等事项。2013年8月18日,四达非洲传媒公司与王远签订《劳动合同》,载有合同期限至2015年8月17日止,以及有关工作时间、报酬等事项。上述《劳动合同》到期后,四达非洲传媒公司未与王远续签,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王远以四达非洲传媒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在卢旺达当地法院对四达非洲传媒公司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卢旺达当地法院已作出判决,支持了王远的部分诉讼请求。在四达电视网络公司、四达非洲传媒公司与王远存续《劳动合同》期间,曾由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向王远发放人民币工资,并在北京市为王远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四达非洲传媒公司在卢旺达为王远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王远亦曾在卢旺达缴纳过税款。王远向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在2010年8月17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和员工福利现金奖。2016年5月31日,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开劳仲字[2016]第117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王远的全部仲裁申请请求。王远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对上述事实,王远、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均无争议,予以确认。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1.王远主张其在非洲工作期间,四达时代投资公司的内部管理软件将其列为海外事业部员工,其在四达时代投资公司有工号,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对其进行考勤,并提交工牌(无盖章)、电子邮件打印件加以证明。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王远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其有关主张不予支持。2.四达时代投资公司主张其公司在相应期间是代四达电视网络公司和四达非洲传媒公司向王远支付的工资,并提交《代付协议》、《代发工资通知函》加以证明。王远虽表示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其仅表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并未明确否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同时,结合王远长期在非洲工作,并与非洲的四达电视网络公司、四达非洲传媒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四达非洲传媒公司在卢旺达为王远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王远在四达非洲传媒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后针对后者在卢旺达提起了劳动争议诉讼等事实,可以认定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关于其公司系代四达电视网络公司、四达非洲传媒公司向王远代发工资的主张更为可信,故对四达时代投资公司的相应主张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王远于2010年8月在尼日利亚直接入职位于该国的四达电视网络公司,并在2010年8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先后与四达电视网络公司、四达非洲传媒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在非洲有关地点工作,四达非洲传媒公司还在当地为王远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在相应期间仅是向王远代发过工资,王远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对其进行过用工管理,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认定王远未与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建立过劳动关系。故王远要求确认其与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在2010年8月17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四达时代投资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第二任期员工福利现金奖的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远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王远在境外先后向四达电视网络公司、四达非洲传媒公司提供劳动,并分别与该两家境外公司签有有关劳动权益内容的书面合同;四达时代投资公司虽曾向王远支付过工资,但四达时代投资公司提供了四达非洲传媒公司与其公司签署的《代付协议》,证明系代四达非洲传媒公司向中国籍员工支付工资,故现有证据不足证实王远所述其与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张,王远要求确认其与四达时代投资公司在2010年8月17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四达时代投资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第二任期员工福利现金奖的诉讼请求,亦缺乏依据,难以支持。综上所述,王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远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洁审 判 员 史 伟审 判 员 庞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董和平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