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传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刑初106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传先,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2016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7月22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7]10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传先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传先于2017年7月22日3时许,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三路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对面街道,采取用套筒破坏电源锁的方式,盗走金某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AP77**的小龟王牌白色电动车1辆。当日4时许,陈传先被公安人员查获归案。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金某。经鉴定,上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传先有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或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传先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传先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传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韩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