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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异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义与重庆乾文翰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义,重庆乾文翰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姚兰,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异80号申请执行人杨义,女,199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余皓云,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乾文翰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姚兰,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姚兰,女,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申请人张鹏,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本院在办理杨义申请执行重庆乾文翰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张鹏、姚兰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各方当事人听证。申请执行人杨义的委托代理人余皓云,被申请人姚兰,被执行人重庆乾文翰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兰参加听证,被申请人张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杨义称,我与重庆乾文翰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重庆乾文翰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共有股东2人,姚兰认缴出资额210万,张鹏认缴出资额90万元,上述股东的出资时间均为2018年5月1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因此,我申请将姚兰、张鹏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姚兰称,公司成立到今,我是否出资以及出资多少、是否全部到位,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我都一概不清楚,均是我丈夫在操办,我只是提供了身份证,办理了相关手续而已。如果欠债属实,并按法律规定应由我承担的责任,我不推脱。被执行人重庆乾文翰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称,同意姚兰的意见。本院查明,重庆乾文翰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9日,由姚兰出资210万元(货币出资)、张鹏出资90万元(货币出资)设立,出资缴纳时间均为2018年5月1日;姚兰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张鹏为监事。因重庆乾文翰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履行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渝江劳人仲案字第(2016)151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义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重庆乾文翰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义的权利未能实现。本院认为,重庆乾文翰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由姚兰、张鹏分别出资210万元、90万元投资设立,但迄今为止,无证据证明姚兰、张鹏已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虽然姚兰、张鹏认缴出资的最后时间为2018年5月1日,但目前重庆乾文翰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无能力履行到期债务,因此姚兰、张鹏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姚兰为210万元,张鹏为90万元)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对杨义请求追加姚兰、张鹏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被申请人姚兰为本案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姚兰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在210万元限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杨义清偿债务;二、追加被申请人张鹏为本案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张鹏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在90万元限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杨义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张必元审 判 员  鲍伟来代理审判员  王浚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