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5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5民初499号原告:张某甲,男,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个体,住尚义县。被告:张某乙,男,1973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尚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继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温艳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