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72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周光福与李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福,李德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7265号原告:周光福,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玉、雷艳,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德玉,女,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县人,在昆明市精点广告公司工作,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权,云南精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光福诉被告李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光福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周光福以撤诉的方式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当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即2525元由原告周光福承担。审 判 长 吴 慧人民陪审员 雷辉美人民陪审员 钱志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云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