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执10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聪、张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聪,张干,苏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1045-3号申请执行人刘聪,女,汉族,1996年9月10日出生,住淮南市凤台县。被执行人张干,男,1956年3月4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苏琪,女,199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干在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西关支行的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