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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刁作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作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3刑初49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刁作雷,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刁作雷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刁作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刁作雷至XX市XX区XX街道XX村XX屯XX号,用事先准备好的钳子将被害人席某某房门的门栓拧断,进入屋内盗取人民币30元。刁作雷至隔壁,用钳子将被害人富某房门的门栓拧断,进入屋内盗取平安银行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居民身份证1张。随后被群众抓获,赃物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刁作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刁作雷系累犯。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刁作雷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刁作雷到XX市XX区XX街道XX村XX屯,使用钳子将被害人席某某家房门的门栓拧断进入屋内,盗取人民币30元。随后刁作雷又用同样的方法进入附近被害人富某家,盗取平安银行卡1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1张、居民身份证1张。刁作雷离开盗窃现场时被群众发现并抓获,上述赃款、赃物均已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刁作雷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富某、席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江某某、李某某、黄某某、曹某某的证言笔录存案为凭,亦有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赃物照片、扣押、返还清单、被告人刁作雷的前科、劣迹材料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刁作雷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刁作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作案,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刁作雷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所盗价值较小并已追返失主,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另有犯罪前科及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刁作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