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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73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彦利与张胜涛、赵自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利,张胜涛,赵自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7322号原告刘彦利,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胜涛,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赵自省,男,41岁,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彦利诉被告张胜涛、赵自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彦利于2017年10月1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胜涛、赵自省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刘彦利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彦利撤回对被告张胜涛、赵自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彦利负担。审判员  郝田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子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