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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91民初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济南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居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居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2289号原告:济南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679号5-108室法定代表人:曹玉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峰(一般代理),男,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被告:王居剑,成年人,住济宁市。原告济南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居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南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俎 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才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