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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7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尚春雷与社旗县陌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春雷,社旗县陌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756号申请执行人:尚春雷,男,1978年7月5日生,汉族,住社旗县。被执行人:社旗县陌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陌陂镇陌陂街。负责人:夏文柱,任该公司经理职务。申请执行人尚春雷与被执行人社旗县陌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7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社旗县陌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社旗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7民初13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