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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民初17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金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铁岭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金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铁岭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748号之一原告:铁岭金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北市组团三号楼一号。法定代表人:邱爽,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铁岭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卧龙馨园。法定代表人:左丽贤,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金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铁岭益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1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90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辉民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