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田俊峰与黄石市金帆化工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峰,黄石市金帆化工厂,黄石市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1866号原告:田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京,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金帆化工厂,住所地黄石市延安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426287T。法定代表人:姜诗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文,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新街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423392-7。法定代表人:余金成,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英姿,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俊峰诉被告黄石市金帆化工厂、第三人黄石市黄石港区住房保障与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时,按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在审理过程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27日向原告田俊峰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田俊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田俊峰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审 判 长 胡又林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洪小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