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7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李效强、樊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李效强,樊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700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李效强,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临猗县。被执行人樊晓霞,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临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李效强、樊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刘广东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效强、樊晓霞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李效强、樊晓霞的账户存款四十一万八千六百八十七元(期限为一年)或相应价值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