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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一审执行强制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司某某,女。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司某某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2民初34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某、司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44元、申请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司某某在贵州省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余额20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后,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和被执行人刘某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自愿放弃部分利息,本案未执行的执行款为28844元(含执行费)。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在黔西县公安局每月有工资收入3797.5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8年1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刘某在黔西县公安局的工资收入1700元至扣足28844元为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云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明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