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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厂委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厂委,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893号原告:王厂委,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范某(系被告刘某母亲),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王厂委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王厂委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厂委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厂委负担。审 判 长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人民陪审员  李宁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咸瑞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