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厂委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厂委,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893号原告:王厂委,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某。法定代理人:范某(系被告刘某母亲),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王厂委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王厂委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厂委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厂委负担。审 判 长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人民陪审员 李宁绪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咸瑞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