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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620徐海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7刑初62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海龙,男,1967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工作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小三房83号。被告人徐海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7〕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海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0时38分许,被告人徐海龙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珍珠湖路由东往西行驶至玉盘家园二区南门口右转弯时,与易某驾驶的浙F×××××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徐海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徐海龙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1mg/100ml。被告人徐海龙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海龙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证人吴某、徐某、易某的证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照片,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海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海龙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海龙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海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