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3民初49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玉香、马炳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香,马炳友,张福堂,赵见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4963号申请人刘玉香,女,1961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马炳友,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张福堂,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寿光市。被申请人赵见国,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玉香、马炳友诉被申请���张福堂、赵见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福堂、赵见国的银行账户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20元,由刘玉香、马炳友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