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立德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立德,孔云梅,孔现国,定远县振大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575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定远县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7342。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王立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男,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孔云梅,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女,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孔现国,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男,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定远县振大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吴圩镇山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575743665M。法定代表人:王立德,系该厂经理。定远县双龙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立德、孔云梅、孔现国、定远县振大新型建材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王立德、孔云梅、孔现国、定远县振大新型建材厂应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4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立德、孔云梅、孔现国、定远县振大新型建材厂交诉讼费4900元。自动履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25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保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