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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2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艳丽与王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艳丽,郭有来,王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2027号申请执行人江艳丽被执行人郭有来被执行人王小荣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豫0811民初29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姚红购买的坐落于解放区解放中路世纪新区14号楼4单元5号房产一套,现已经进入执行环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姚红(身份证号:410802197208283025)购买的坐落于解放区解放中路世纪新区14号楼4单元5号房产手续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