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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开荣与周凤莲、李兆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荣,周凤莲,李兆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王开荣,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周凤莲,女,195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李兆兵(又名李兆斌),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系周凤莲丈夫,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开荣与被执行人周凤莲、李兆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8日向两被执行人周凤莲、李兆斌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执结此案,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凤莲、李兆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54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其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鹏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