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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4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富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吴某、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李某某,富某某,刘某某,吴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6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富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兰某某。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富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吴某、兰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6)齐仲(裁)字第Y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4月28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富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吴某、兰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自动履行本案金钱给付义务和报告此前一年以来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富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吴某、兰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件应结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204执67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王 睿审判员  于永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印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