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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银与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熊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2724号原告:赵银,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都区。被告:熊强,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赵银诉被告熊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银撤诉处理。审判员 代 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玮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