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30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徐国安、高红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徐国安,高红侠,黄永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30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程志军。委托代理人:苑凤龙,男,1961年4月5日生,汉族,职工,现住扶余市长春岭镇,身份证号码×××。被告:徐国安,现住扶余市。被告:高红侠,现住扶余市。被告:黄永发,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告徐国安、高红侠、黄永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徐志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