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朱明海与罗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海,罗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明海被执行人:罗璟涛朱明海与罗璟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罗璟涛支付朱明海各项损失共计54299.4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9元。因义务人罗璟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朱明海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4月1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向申请人送达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执行联系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罗璟涛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未按期履行;3、本院于4月25日通过对银行、兰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等机构的查询,被执行人罗璟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9月1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罗璟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向本院申请了延期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峰执行员 王兆琦执行员 郭大儒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