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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与王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王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2585号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丽萍,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强,男。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诉王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桓仁峻航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帆审 判 员  李云峰人民陪审员  付方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