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茂雨与巩营方、田连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雨,巩营方,田连志,孟湘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616号原告:孙茂雨,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敏,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巩营方,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田连志,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孟湘凌,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雨与被告巩营方、田连志、孟湘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茂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孙茂雨承担。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