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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孙茂雨与巩营方、田连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茂雨,巩营方,田连志,孟湘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616号原告:孙茂雨,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敏,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巩营方,男,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田连志,男,196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孟湘凌,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茂雨与被告巩营方、田连志、孟湘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茂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孙茂雨承担。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