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5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百生与韩贤、金明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生,韩贤秀,金明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964号原告:李百生,男,1979年4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韩贤秀,男,1961年7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被告:金明洙,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告李百生与被告韩贤秀、金明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李百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百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百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京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