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容杏珍与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杏珍,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5774号原告:容杏珍,女,193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文,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石杰,广东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西城路119号(综合楼)三、四层。法定代表人:苏志凌。被告: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二马路*号。法定代表人:盛飞。原告容杏珍诉被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容杏珍于2017年10月12日以与被告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维修处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杏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杏珍撤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容杏珍负担。审判员 陈晓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