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4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传粉与潘张业飞、徐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粉,张业飞,徐丽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4101号申请人:刘传粉,女,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申请人:张业飞,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申请人:徐丽群,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刘传粉与张业飞、徐丽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传粉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张业飞、徐丽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53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传粉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传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业飞、徐丽群名下位于安徽省无为县某处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刘传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