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彦麟、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彦麟,唐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650号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彦麟,女,198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唐华,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彦麟、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58元退还给原告郴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林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