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64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巧燕与陈启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燕,陈启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6470号原告:张巧燕。被告:陈启振。原告张巧燕与被告陈启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张巧燕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张巧燕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巧燕撤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张巧燕负担。审 判 员 蒋欣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