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6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兰州市城关区广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陈淑兰;马保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城关区广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淑兰,马保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6730号原告:兰州市城关区广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苏蕊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永锋。被告陈淑兰。被告马保举。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市城关区广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淑兰、马保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兰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阳阳????????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