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民特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与孙艳亮劳动争议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孙艳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特72号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宝佳路11号。法定代表人:吴晨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该公司法务主管。被申请人:孙艳亮,男,1971年2月2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芳,河北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艳亮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称,1、申请人从未招聘过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不是申请人的员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属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申请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宝佳路11号,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宝佳路11号,2017年8月1日申请人收到由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邮寄的仲裁裁决书,在此之前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任何关于该案的材料、通知,导致申请人无法出庭、质证,维护正当合法权利,属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请依法查明事实并裁定撤销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17]99号仲裁裁决。孙艳亮称,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被申请人工作证、出勤缺勤情况统计和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交易账户明细为证;2、本案仲裁程序不违法,是申请人无故不到庭;3、本案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的撤销裁决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案的仲裁裁决,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依据,程序合法,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7日,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17]99号裁决:一、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前支付申请人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300元。二、因被申请人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前额外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3500元。三、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前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417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向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时,签收人为李静,但无证据证明李静系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且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主张李静非其公司员工。故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在无证据证明已经向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合法送达的情况下,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17]99号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可以申请撤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17]99号仲裁裁决。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孙艳亮负担。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赵阳审判员周文审判员高颖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昕宇 搜索“”